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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通告编号:2021-06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复原的通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信息表露的数据真实、准确、完备,没有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生意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37号),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阐发,并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生意所作出了书面阐明复原。现将复原数据通告如下:
1、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打消公司股票生意退市危害警示的通告》,你公司股票生意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危害警示,现你公司向本所申请打消退市危害警示。请自查并明确阐明你公司股票生意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划定的应实施退市危害警示或者其他危害警示的情形。
1、公司存在《深圳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三章13.3条第六项划定的“公司近来三个管帐年度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近来一年审计申报表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应实施其他危害警示的情形,具体环境如下: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一连三个管帐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20年度财政申报经大华管帐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申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划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危害警示。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表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危害警示的通告(通告编号:2021-054)》。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3.3条划定的其他应实施其他危害警示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四章14.3.1、14.4.1、14.5.4条划定的应实施退市危害警示的情形,具体环境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88,468,801.88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758,969.3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常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9,396,213.58元。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买卖无关的买卖收入和不具备贸易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250,479,646.87元。
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四章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近来一个管帐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近来一个管帐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
(2)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231,107,987.15元,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四章14.3.1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近来一个管帐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近来一个管帐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3)公司近来一个管帐年度(即2020年度)的财政管帐申报经大华管帐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申报,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四章14.3.1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近来一个管帐年度的财政管帐申报被出具无法透露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申报”的情形;
(4)公司已表露的近来一个管帐年度的财政管帐申报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四章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意书认定存在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政指标现实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四章14.3.1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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