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告》(2021年第6号)和《财务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告》(2019年第91号)划定,做生意财务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法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法子〉的通告》(2020年第6号)到期住手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法子
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告》(2021年第6号)和《财务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通告)划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符合前提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法子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本法子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前提和范围,按照91号通告划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打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立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初次报告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打点退税立案手续:
(一)符合91号通告第一条、第二条划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数据填写真实、完备的《出口退(免)税立案表》。该立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报告有关问题的通告》(2018年第16号)发布。此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元单子";"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阐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本法子下发前,已打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立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打点立案。
第六条?研发机构立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立案表》填写数据符合要求,具名、印章完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立案。立案资料或填写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见告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立案。
第七条?已打点立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立案表》中数据产生调换的,应自调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打点立案调换。
第八条?研发机构产生解散、破产、打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打点立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划定结清退税款后,打点立案撤回。
研发机构打点刊出税务挂号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打点退税立案撤回。
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前提产生转变不再符合91号通告第二条划定前提的,应自前提转变之日起30日内打点退税立案撤回,并自前提转变之日起,住手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划定打点退税立案撤回,并继续报告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法子第十九条划定处理。
第十条?研发机构新设、调换或者打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分供应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打点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报告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报告期。
研发机构未在划定期限内报告打点退税的,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通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划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报告打点退税。
第十二条?已立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报告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打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品退税报告表》。该报告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体系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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