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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目:“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稀奇篇 | 以事业单元单子为主体的科技功效转化、人员嘉奖、兼职兼薪问题
本年的5月30日是第5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在节日即未来临之际,我们聚焦以事业单元单子为主体进行科技功效转化、人员嘉奖和兼职兼薪问题,特地为广大科技工作者们制作了相关法律小贴士,祝人人节日爱好!
一、问题摘要
(一)以事业单元单子为主体进行科技功效转化相关问题
1.科技功效持有者能够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功效转化?
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功效是否必要审批?
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功效转化的,如何定价?
4.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功效所得到的收入是否须归入国库?
(二)科技功效转化之人员嘉奖的相关问题
1.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职务科技功效完成人和为功效转化作出紧张贡献的其他人员赐与嘉奖是否有相关尺度?
2.事业单元单子科研人员职务科技功效转化现金嘉奖是否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科技功效转化之人员兼职兼薪相关问题
1.事业单元单子普通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功效转化时可否兼职兼薪?
2.事业单元单子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否兼职兼薪?
3.事业单元单子普通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功效转化时兼职必要推行什么法式?
二、问题解答
(一)以事业单元单子为主体进行科技功效转化相关问题
1.科技功效持有者能够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功效转化?
科技工作者们能够接纳自行投资或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好比,科技工作者王某持有一款专利,他能够将该专利进行评估后投资入股李某的公司,也能够授权许可李某使用该专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功效转化法》
第十六条 科技功效持有者能够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功效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功效;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功效;
(四)以该科技功效作为合作前提,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功效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功效是否必要审批?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功效,能够自主决意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平安外,不需审批或者立案。
好比,某大学持有一款专利(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平安),该大学可自主决意是否将该专利转让给企业。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功效转化法>几多划定的通知》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手艺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功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接纳步伐,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功效,为公共创业、万众立异供应手艺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功效,能够自主决意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平安外,不需审批或者立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功效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功效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功效转化的,如何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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