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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眷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 告 (2021)云0581破1号本院根据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8日裁定受理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8日指定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2021年6月7日前,向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热海路与翡翠路的交叉口西南角中悦百汇广场六楼;邮编:679100;接洽电话: 苏律师18288975733、高律师15807102126)报告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报告债权的,能够在破产产业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商议前增补报告,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增补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增补报告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报告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划定的法式利用权利。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产业持有人应当向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产业。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腾冲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报告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列入债权人会议。列入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稀奇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托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列入会议的债权人系天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稀奇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托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通告 2021年5月7日原题目:《腾冲市人民法院关于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报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告》阅读原文本文地址:http://www.wbwb.net/bianchengyuyan/209824.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