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上海市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沪商促进〔2021〕187号
各有关单元单子:
根据《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立异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立异进口税收政策管理法子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现就开展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分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市财务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分)负责。
二、认定前提
按照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2“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立异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前提”的划定。
三、报告时间
(一)2021年提交报告材料时间为财关税〔2021〕23号文所称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发布之日起45天内。
(二)2022年至2025年,每年提交报告材料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报告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原件(数据包含:外资研发中心根基环境、研发运动环境、符合报告前提的阐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内设部分的,应提交其地点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资研发中心近来一次的验资申报及上一年度审计申报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地点外商投资企业近来一次验资申报、专门为设立和扶植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2)及相关购置发票或条约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3)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含: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供应)、购置发票、购置条约(指已经签订条约、而且于报告资格认定昔时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条约)。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五)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条约、而且设备将于报告资格认定昔时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4);
(六)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5);
(七)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6);
(八)审核部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报告和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在每年划定时间内提交报告材料至市商务委处事大厅(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楼)。
(二)审核部分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必要),外资研发中心将补正材料一式4份,送至所通知的所在。
(三)对于无需补正报告材料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分将在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之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必要补正报告材料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分将在报告材料补正齐全之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部分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通告的形式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发布;市商务委将核定效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务局、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六、监视和管理
(一)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划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此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报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立异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环境表》(见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3),向海关申请打点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报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打点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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